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贷款
业务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:
按照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为方便群众业务办理,提高办事效率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办理要件
借款人购买二手自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,自交易完成取得《不动产权证书》3个月内凭下列材料(原件及2份复印件)向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提出申请:
1、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、结(离)婚证或法院判决书;
2、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;
3、《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》《税收缴款书》;
4、过户后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5 、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;
6、借款人及配偶《个人信用报告》。
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,本人及配偶还需提供户口簿和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》。
二、办理流程
1、业务受理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网点受理贷款申请,对手续齐全、符合规定的,即时办结,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,一次性告知借款人。
特殊情况需核实的,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,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人。
2、办理抵押。准予贷款的,借款人及配偶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签订《借款合同》、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。
3、资金发放。受托银行收执贷款抵押手续并向中心提出放款申请,中心对贷款资金核审无误后,通知受托银行24小时内发放贷款。
三、有关要求
1、房屋总价以《税收缴款书》计税金额为准,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%;同一套住房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。
2、《不动产权证书》记载“权利性质”应为“出让”,“用途”应为“住宅”。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未明确记载的,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(加盖原产权单位印章)。
3、“房龄”以过户后《不动产权证书》记载“建成年份”核定,如《不动产权证书》上未标注“建成年份”的,以《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》上记载“建成年份”核定,“房龄”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。
本通知自2017年7月31日起执行。原住房公积金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7年7月27日
来源: 许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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